“十四五”将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高质量推动行业达标排放
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已基本建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全面实施,图为石化行业熔喷无纺布车间。
在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与减污降碳的背景下,“十四五”期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替代二氧化硫列入大气环境质量的约束性指标,VOCs污染防治将成为大气污染控制的关键与重点。
近日,第十届全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与控制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为期两天的会议以“协同减排,精准治污”为主题,深入解读“十四五”VOCs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探讨VOCs减排与控制工作的发展趋势,推广VOCs治理先进技术、装备与经验,不断推进我国VOCs减排与控制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
VOCs治理仍是大气治理重要内容
作为形成O3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VOCs治理要加大力度、补齐短板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樊元生出席会议并表示,现在大气污染治理主要矛盾集中在臭氧(O3)污染浓度指标的控制上。特别在“十三五”末,PM2.5污染逐渐减轻,臭氧已经成为凯发平台 大部分地区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首要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作为形成O3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治理VOCs污染,补齐短板,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治理的重要内容。”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综合处处长石晓群表示。来自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显示,我国O3浓度近年来总体呈缓慢上升态势,近年来,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O3浓度每年小幅增长。
“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以及制药、涂料等行业排放标准等,并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指导各地不断加大VOCs治理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石晓群指出,但VOCs治理中无组织排放和非正常工况排放管控不到位、治理设施“三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低、源头替代力度不足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为此,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等10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治理要求。同时,继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结合“大气攻关”二期的预研究成果,组织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扩展行业范围、细化治理要求。
“十四五”VOCs治理明确思路
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排放控制标准体系已基本建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依然薄弱。那么,“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VOCs 治理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存在管理经验不足、专业人才欠缺、治理难度大等问题。但总体来看,各地对VOCs治理没有放松。”樊元生表示,为应对形势严重的局面,建议考虑几方面问题:一是严格按照 标准要求,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明确下一步治理重点;二是在技术选择上,不要存在简单应付的心理,一定要选择适宜的技术,确保治污达到目的和效果;三是环保治理企业要及时跟进、深入理解 关于VOCs治理的最新要求和政策,把握正确方向,提高自身竞争实力。
石晓群透露,“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是“十四五”大气治理的重点工程,是VOCs治理的治本之策。2020年,生态环境部配合工信部制定了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 标准,现已全面实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全面使用达标产品。鼓励汽车、家具、钢结构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等行业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涂料、胶粘剂等,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鼓励企业推进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
另一方面,高质量推动行业达标排放。目前,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已基本建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全面实施,农药、陆上石油天然气、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标准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等。
企业层面应如何管控?
通过“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门对石化、农药、制药等39个行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通过“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的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财政支持向源头替代倾斜,发挥行业自律开展自主减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石晓群表示,将继续完善VOCs治理的支持政策。
在财政方面,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环保专项资金将继续向VOCs治理特别是源头替代倾斜;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也将对VOCs治理标杆企业给予支持。
在环保差异化管理方面,对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相应生产工序可不配置末端治理设施;继续实施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对排放绩效好的企业减少停限产要求,不搞“一刀切”;将标杆企业纳入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问题突出、弄虚作假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目前已经涌现出一批VOCs管控水平高的 企业,但 企业总量还很少,希望有更多企业对照绩效分级指标相关要求,提升VOCs管控水平,树立行业标杆。”石晓群表示,企业应进一步对照行业标准或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管控力度,优化生产工艺与技术,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的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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