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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自20...


  

将治理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东莞是工业大市,产业链中除了布局集中、运营规范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以外,还有塑胶、皮革等十多个行业的一万多家涉水排污企业散布全市。这类企业受成本、场地、观念等因素的制约,违规排放现象多发,造成环境污染,给东莞环境治理带来压力。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我市在2009年提出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方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零散工业废水的定义,该定义由东莞在2009年创设提出,属于全国首创。

《条例》明确了零散工业废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条例》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和现实情况,将有益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形成具有东莞特色的法律规范,成为了全国首部关于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

创设多项规定

《条例》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处理单位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将对规范全市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第十条规定,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设施不得存在滴、漏、渗、溢现象,不得与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它液体的收集、储存设施相连通。《条例》第十四条提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禁止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内预设暗口或者安装旁通阀门;禁止擅自更改、移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是我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以及委托转移处理的现象,这是一种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以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了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条例》第十一条当中,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提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将零散工业废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释后用作生活用水;以及在第二十一条中,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提出报告要求。

此外,《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不得在转移运输途中倾倒或者喷洒零散工业废水。

△开展《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立法

调研座谈会

在环保和企业发展上作更佳 配置

《条例》从保护生态环境与保护企业发展两个维度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与保护企业发展的效益更大 化。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

譬如,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是否应当将废水储存设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不作一刀切要求,提出只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况下,废水储存设施应当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且因客观空间条件限制不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的情况除外。

又如,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是否应当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计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设备并联网也不作一刀切要求,提出只有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企业要安装设备并联网。

目前,全市有1万多家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而处理单位仅有5家。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产生单位应当与处理单位自行协商转移处理费。双方签订的转移处理协议,应当明确需转移处理的废水种类、物质成分及浓度、频次、转移数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转移交付零散工业废水,并现场核验废水转移量、填写转移联单。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

按照规范流程,一般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收到企业废水转移申请后,会在1-2天内安排收运人员前往,对废水样本进行检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转移零散工业废水。

针对收集、转移、排放、处理零散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处理单位接受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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